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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股民诉讼请求,大智慧虚假披露赔偿股民损失
从2017年3月23日截止2018年3月17日,大智慧共披露了34份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诉讼原告均为投资了大智慧股票的股民,诉讼原因均为2013年大智慧年报虚假披露导致投资人损失。
不断还有股民起诉大智慧,据并购圈统计,截至2018年3月17日,34份诉讼请求中,前8次诉讼全部被法院驳回。在第9次诉讼中迎来转机,2017年8月19日,有1名自然人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赔偿其损失53045.81元,至此,拉开了大智慧虚假披露赔偿之路。
截止2018年3月17日,共有614名股民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判决大智慧赔偿投资者损失10,988万元。
作为大智慧2013年审计会计所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402名股民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并获法院支持,截至2018年3月17日,立信会计所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金额达到7683万元。
投行、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小伙伴们的活不好干!还可能面临无休止的诉讼赔偿!
我们看一下2017年8月19日的公告内容:
【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2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1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元。
(三)被告立信所对被告大智慧依本判决第二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1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607/t20160722_3010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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